**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检公诉刑不诉〔20**〕**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22419********,汉族,初中,农民,户籍所在地**省**市**县,住**县**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县公安局决定,于20**年**月**日被**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无。
本案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年**月**日8时50分许,陈某驾驶*****/*****挂号重型货车沿**线由东向西行驶至127公里700米路口时,驶入道路左侧,与由南向北驶入路口右转弯胡某驾驶的无牌号普通两轮摩托车相撞,致胡某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20**年*月*日,**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陈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胡某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20**年*月*日,胡某经救治无效死亡。20**年*月*日,**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死者胡某系重度颅脑损伤死亡。
本院认为,陈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赔偿被害人近亲属、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县人民检察院
20**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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