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并尖检一部刑不诉〔2020〕64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5311982********,汉族,专科文华程度,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住太原市尖草坪区**村**宿舍,九牛牧业有限公司打工。2020年5月1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15日1 4时15分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驾驶蒙H****7号白色丰田牌小型越野客车沿太原市尖草坪区**北街由东向西行驶至**北街汾西南路口时,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民警查扣,经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149.4mg/100m1。后经太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送检的陈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85.52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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