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检刑不诉〔2020〕33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524196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安徽省宁国市人,户籍地:宁国市**街道办事处**村**组**号,住宁国市**街道办事处**村**组**号。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5日经宁国市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0日19时25分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皖******的小型轿车沿宁国市宁墩路由东向西方向行驶,行驶至宁墩路星晴公寓小区门前路段时,被宁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民警查获。案发后,经鉴定: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83.4mg/100ml。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历某某的证言;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系初犯、偶犯,未造成实际损害后果和恶劣社会影响,无从重处罚情节,并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情节,犯罪情节轻微,确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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