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邹检一部刑不诉〔2020〕169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821976********,汉族,大专文化,**服务有限公司消防支队职工,中共党员,户籍地及住址山东省邹城市**街**号**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3日被邹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邹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6日14时47分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酒后驾驶鲁******小型轿车,由西向东行驶至邹城市公园路园林局门口处,被邹城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邹城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检验,陈某某静脉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14.8mg/100ml。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2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