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晋检检察一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性,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4231965********,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住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镇**路**号**号楼**单元**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晋州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24日被晋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6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3日15时59分,被不起诉人 陈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行驶到晋州市元头村南口高速桥下时被晋州市交警大队依法查获。经使用呼气式酒精探测仪对其进行检测,检测结果为123mg/100ml。经晋州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04.4mg/100ml。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6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