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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陈洪波)(公开版)_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金东检一部刑不诉〔2020〕783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22197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务工,住浙江省永康市**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3日被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2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1日,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至5月期间,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浙江省永康市利用其经营的浙G*****号出租车承揽滴滴快车平台发布的网约车订单,多次通过滴滴快车软件中添加虚假“附加费”的方式,骗取位于金华市金东区**街**广场**公司金华分公司的垫付资金,共计人民币18125.84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已退出赃款人民币18125.84元,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全国常住人口信息、侦破及归案经过、扣押决定书、表格清单、营业执照复印件、谅解书、发还清单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方员工赵某某的陈述;

3.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电子数据: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因其具有自愿认罪认罚、退出赃款并取得被害方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金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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