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邹检一部刑不诉〔2020〕134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32岁,1988年**月**日出生,苗族,身份证号5002421988********,大学文化,群众,系中信证券山东**营业部职工,户籍所在地、现住址:山东省邹城市**路**号39-2-601。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日被邹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邹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8日21时58分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饮酒后驾驶鲁******小型轿车,沿邹城市崇义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铁合金厂附近被邹城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现场使用手持式酒精测试仪进行酒精含量测试,结果为101mg/100ml,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后经抽血检验,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血样乙醇含量为119.0mg/100ml。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无其他法定从重处罚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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