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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陈海生)(公开版)_和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和政县人民检察院

和政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和检一部刑不诉〔2020〕30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90****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9251990********,汉族,初中文化,甘肃省和政县,住和政县**********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9月28日被和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年10月1日被和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甘肃省和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11月4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1日17时许,陈某某醉酒驾驶甘NM****号小型客车从罗家集镇小滩村沿吊漫公路、黄买公路往马家堡镇方向行驶,行至罗家集镇罗家集村路段时,与乘车人江某某因琐事发生矛盾,陈某某将车停到路边一沙场后,二人发生打架被民警依法查获。经甘肃利安司法鉴定所鉴定:陈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平均含量为150.52mg/100ml。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和政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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