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华检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8219**********,汉族,农民,小学文化,住址陕西省某某市某某市某某村某组。2020年4月1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渭南市公安局华州分局取保候审至今。
本案由渭南市公安局华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现已审查完毕。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3月10日09时,被告人陈某某持C1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车号陕E*****白色长安牌小型轿车沿渭河大坝华州段由东向西行驶,当行驶至渭河大坝某某区某某镇段时,被执勤的渭南市公安局华州分局交通管理大队民警查获。经初查,陈某某有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执勤民警遂将其带至渭南市第三人民医院进行抽血检验。经渭南市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陕渭人民医院司鉴所【2020】毒检第0126号酒精浓度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从送检的陈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93.3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酒精浓度检验报告书;户籍证明等均已查证属实,足以认定。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但鉴于犯罪情节轻微,且其自愿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渭南书华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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