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定检一部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女,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261974********,汉族,小学文化,系定边县****工人,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定边县,住定边县**镇**巷**,2020年1月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定边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定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5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6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丁某某在定边县**门前路边捡到被害人王某某丢失的医保卡(卡内余额8246.68元),二人先后在定边县明珠西路“***药房”、南市场“***药房”、长城南街“***药房”内将该医保卡盗刷4132元用于购买药品、日用品等。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丁某某向被害人王某某退赔4132元并得到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能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得到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确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定边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定边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定边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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