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应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应城检一部刑不诉〔2021〕16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2021968********,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应城市**镇**村**号,现住应城市**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10月28日经应城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应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2日9时许,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饮酒后驾驶鄂K****2的小型普通客车,沿应城市长荆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维也纳”酒店路段时, 被执勤交通警察查获,警方对陈某某进行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后,将其带至应城市人民医院提取血样,并委托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经鉴定,陈某某血液里的乙醇含量为80.99毫克/100毫升,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应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