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62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982196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现住地新泰市**乡**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6日被新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4日16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以非法占用为目的,在岳家庄乡**厂干活时秘密窃取两个监控摄像头。经鉴定,被盗摄像头价值人民币3393元。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于2019年10月16日主动投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陈某某已退脏且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经调查评估,陈某某无前科劣迹,平时表现良好。
认定上述事实和相关情节的证据如下:
书证: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岳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4.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上述事实。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对上述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退赃、退赔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险性不大等法定或者酌定从轻及减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新泰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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