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光检一部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522********6318,汉族,高中毕业,学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信光山县**乡**村***组,住光山县**街道办事处**街****。因涉嫌盗窃罪,经光山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28日被光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光山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6 月12日被光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信阳市光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0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于2020年8月10日公安机关退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4日14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在光山县****窃取余某某农商银行卡内的人民币3000元。
2020年4月23日6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采取同样的方法窃取余某某农商银行卡内的人民币1000元。
被不起诉人陈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积极退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陈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积极退赃,取得了被害人谅解,且被不起诉人系在校学生,是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信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光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光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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