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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陈章)(公开版)_平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平潭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岚检二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1281975********,汉族,中专毕业,福建省平潭县人,户籍地平潭县岚城乡**村****号,现住址平潭县潭城镇****号,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0日被平潭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6日晚,被不起诉人陈某饮酒后驾驶闽KB8639小型普通客车途经平潭县翠园南路康湖路口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后被带往医院抽血检查。经鉴定,被不起诉人陈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8.74mg/100mL,已达醉酒标准。被不起诉人陈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在平潭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的安排下,参与交通类社会服务,表现良好。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前科查询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现场调查记录、酒精呼气测试单、血样提取登记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尿液现场检测报告书;2.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陈某的供述;3.鉴定意见: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4.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酒精呼气检测照片、抽血照片、尿液提取笔录、尿检照片。

本院认为,陈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且自愿从事社会服务,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平潭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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