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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陈维明)(公开版)_古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甘肃省古浪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古浪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古检一部刑不诉〔2020〕45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323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武威市古浪县,住甘肃省武威市古浪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7日被古浪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同年12月14日被古浪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古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9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月**日**时**分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酒后驾驶甘H*****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古浪县**镇“环城北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镇**桥“乔丹”服装店门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执勤民警发现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遂依法将其带至古浪县**医院提取静脉血样。2020年6月26日,经司法鉴定,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送检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00.66mg/100ml,属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古浪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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