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谯检刑不诉〔2020〕202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4197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持B2驾驶证,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西平县***,现住安徽省亳州市交通路***,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1日被亳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亳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亳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亳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0月14日交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5日1时许,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酒后驾驶豫L0A***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亳州市谯城区文帝路消防队东侧附近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安徽龙鑫司法鉴定所检测,陈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97.9亳克/100毫升。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