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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陈自华)(公开版)_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麒检一部刑不诉〔2020〕127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01197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住**镇**村委**村**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7月24日被曲靖市森林公安局麒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曲靖市森林公安局麒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2年至2015年期间,陈某某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在未办理征占用林地使用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占用麒麟区越州镇大梨树村委会三家村小组大坪子处的林地进行砂料开采,造成林地被毁坏。经鉴定,陈某某占用的林地面积为8677m(13.02亩),全部为商品林面积8677m(13.02亩)。地类为未审批使用林地、其他无立木林地,森林类别为商品林。原有地貌已经发生改变,原有地表植物被毁坏。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因其非法占用商品林13.02亩,非法占用商品林的追诉标准为10亩,且原占用的林地能恢复植被的地方陈某某已进行植被恢复,现树木长势良好,具备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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