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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陈良)(公开版)_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达川检公刑不诉〔2020〕36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6231995********,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德阳市中江县人,住四川省德阳市中江县**乡**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2日被达州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达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7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0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醉酒后驾驶冀******号轻型普通货车从达川区**镇街道方向往达州营达高速河市段建设工地方向行驶,即日16时49分许,该车行驶至达川区**镇火车站路段时,与陈某乙驾驶的川******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及川******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乘车人米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接到报警后,民警立即赶赴事发现场处置,并分别对陈某甲、陈某乙进行了现场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测试,陈某甲的检测结果为110mg/100ml, 陈某乙的检测结果为0mg/100ml。后经四川华大科技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所送被不起诉人陈某甲血液样品中乙醇含量为87.4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且愿意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甲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交通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同时醉酒程度低,未造成严重后果,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8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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