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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陈菊辉)(公开版)_营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营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营检一部刑不诉〔2020〕69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女性,196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51967********,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营山县住********号,因涉嫌偷越边境罪,经营山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2日取保候审。

本案营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陈某某涉嫌偷越边境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原系四川省资中县**镇**村**社村民,公民身份证号码5110251967******。1998年陈某某与营山县**镇**村的村民曹某某结婚,遂在营山县公安局办理了新的身份证,公民身份证号码5129241967********。2011年1月20日陈某某持号码为5129241967********的身份证在营山县公安局办理了港澳通行证。陈某某持该通行证于2011年5月出入香港1次,2011年6月出入澳门1次,2014年11月出入香港1次,2015年9月出入香港1次。

2019年8月9日,陈某某主动到营山县公安局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及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营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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