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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陈虎)(公开版)_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咸秦检一部刑不诉〔2020〕35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02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人员,住陕西省西咸新区**街道**村**号。2020年4月2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西咸新区公安局沣西新城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杨二伟,陕西秦直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西咸新区公安局沣西新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5日22时10分,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酒后驾驶陕D****V的银白色五菱宏光小型面包车,沿咸阳市秦都区世纪大道由东向西从三号桥十字后左转进入统一路,后沿统一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西宝高架桥处时,被西咸新区公安局沣西新城分局交巡警大队民警现场查获。经西咸新区华大法医司法鉴定所法医鉴定,陈某某血清中乙醇含量为98.4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物证、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认罪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30日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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