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固检一部刑不诉〔2020〕34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102221982********,汉族,硕士研究生,户籍所在地北京市顺义区,住**湖**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7日被固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固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日2时49分, 陈某某酒后驾驶京N6****小型轿车与陶某某停放在固安县**KTV门口处的京LH****小型轿车相撞,造成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后经廊坊爱德堡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对陈某某血样中酒精含量进行鉴定,鉴定结果为:128. 29mg/100ml。陈某某犯罪后主动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达成和解,认罪认罚有悔改表现。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主动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达成和解,认罪认罚有悔改表现等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廊坊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固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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