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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陈贤盛)(公开版)_平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平潭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岚检五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性,195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1281955********,汉族,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平潭县,住福建省平潭县**镇**村**号。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经平潭海警局决定,于2020年5月27日被平潭海警局金井湾工作站取保候审。本院于同年9月28日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同日由平潭海警局金井湾工作站执行。

值班律师施海婷,平潭德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平潭海警局金井湾工作站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5日18时至20时许,犯罪嫌疑人陈某某明知处于全省海域禁渔期的情况下,擅自驾驶他人渔排,窜至平潭鹭鸶岛附近海域(119°51.1′N,25°29.4′E),使用国家禁用的实际网目尺寸为10mm的光诱敷网网囊,违法实施灯光围(敷)网作业,期间共非法捕捞缇鱼5只。同日21时许,平潭海警局将正在实施非法捕捞作业的犯罪嫌疑人陈某某现场查获,并将已非法捕获的5只缇鱼放生。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陈贤盛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平潭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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