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高检一部刑不诉〔2020〕353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623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安市武胜县,因涉嫌非法狩猎罪,经南充市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4日被取保候审,并于2020年7月3日被解除取保侯审。
本案由南充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并以陈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向南充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南充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将本案于2019年12月11日交由本院审查办理。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9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驾驶车牌号为川X****的二轮摩托车,携带一个插优盘用于播放秧鸡叫声的喇叭、以及一个白色塑料框子、抄网、矿灯从武胜县赛马镇出发来到高坪区黄溪乡双河口村2组的一个荒田里。并将播放着秧鸡叫声的喇叭放在荒田草丛里,用来诱捕秧鸡。十余分钟后,陈某某的行为被双河口村书记等人发现并阻止。陈某某未能捕获猎物。之后陈某某趁人不注意骑着摩托车逃离现场,作案工具被遗留现场。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犯罪未遂,以及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扣押在案的狩猎工具,由侦查机关依法处置。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2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