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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陈进桂)(公开版)_金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金检刑不诉〔2020〕78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83年****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公民身份号码3503011983********,户籍所在地、家庭住址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号,自由职业,联系方式1587760****。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8日被宝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宝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9日晚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家中喝酒,次日6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驾驶陕C3605F小型普通客车,在本市金台区沿高速辅道由东向西行驶至凯旋路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23mg/100ml。后被民警带往宝鸡市第三人民医院抽血,经鉴定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8.59mg/100ml。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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