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陈道云)(公开版)_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蚌淮检一部刑不诉〔2020〕Z62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日出生于安徽省蚌埠市民身份号码340323********421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经商户籍地和现住地均为安徽省蚌埠市淮上曹老集镇**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912日被蚌埠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蚌埠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12月15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30日20时26分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酒后驾驶皖C**号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行驶至本市淮上区101省道与曹老集街交叉口,被执勤民警查获。民警对陈某某进行呼气酒精测试,显示酒精含量为97mg/100ml,涉嫌醉酒驾驶。随即,陈某某被带至蚌埠市康桥医院提取血液样本待检。

2020年9月1日,经安徽天平司法鉴定所鉴定,陈某某的血样乙醇检测结果为102mg/100ml。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信息、呼气式酒精测试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2.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安徽天平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4. 现场查获照片和抽取血样照片;5.查获经过。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未造成具体损害后果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2月2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