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饶广信检一部刑不诉〔2020〕75号
被不起诉人陈*松,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1197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住上饶市经济开发区*办事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上饶市广信区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4月30日被上饶市广信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8日,本院对其重新办理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饶市广信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松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至2019年4月,陈*松在上饶市广信区*镇中心小学附近的林*莉经营的“上饶炒粉”店内摆设一台具有退分、退币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由林*莉进行日常管理,该赌博机所得由陈*松与林*莉两人五五分成。至案发,陈*松和林*莉各分得违法所得累计一万一千余元。
2019年1月至2019年4月,陈*松又在上饶市广信区*镇中心小学附近的衷*英所经营的“杂酱酸辣粉”店内摆设一台具有退分、退币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由衷*英提供日常管理,该赌博机所得由陈*松与由衷*英两人五五分成。至案发,陈*松和衷*英各分得违法所得累计一千余元。2019年4月2日,陈*松接到公安机关电话后,即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表示愿意接受处罚,并于2019年5月14日向公安机关上交违法所得一万五千元。2020年5月25日,陈*松在本院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上述事实有陈*松与同案犯林*莉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衷*英、徐*粮、蔡*芮、郑*成、杨*鸿、洪*杰、杨*雨、陆*妤、柯*远、李*强的证言;陈*松与林*莉、衷*英之间的微信转账记录及其归案情况说明、认罪认罚具结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陈*松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其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松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江西省上饶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法院起诉。
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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