礼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礼检一部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性,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6196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夏邑县**乡**村**号,住关中环线礼泉西二环段**内。2019年8月28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礼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礼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4月16日晚22时36分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饮酒后驾驶陕A513QN小型普通客车沿礼泉县礼泉县雨虹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礼泉县西二环丁字路口时,被礼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法民警当场查获。经陕西咸阳核工业二一五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血清中乙醇含量为134.19mg/100ml。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礼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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