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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陈银锋)(公开版)_延津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延检一部刑不诉〔2020〕110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251998********,汉族,高中毕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平顶山市*县,住*县*乡*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3日被延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8日由本院决定,同日被郏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延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8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崔亚凤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听取了值班律师及被害人崔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复杂,于2020年8月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现已审查完毕。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日下午,犯罪嫌疑人陈某某为了能够继续在网上玩“龙虎和”赌博,达到筹集赌资继续参赌的目的,便找到*镇*村*超市老板被害人崔某某,以现金换取微信零钱的方式骗取崔某某的信任,在崔某某通过微信向其转账6000元后,随即用于赌博投注挥霍。后被害人崔某某多次催促陈某某还钱,犯罪嫌疑人陈某某以各种理由哄骗崔某某并电话关机。

案发后,2020年5月13日,犯罪嫌疑人陈某某退赔被害人崔某某损失6000元,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犯罪嫌疑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犯罪嫌疑人陈某某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犯罪嫌疑人陈某某退赔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具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新乡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延津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延津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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