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陈锦山)(公开版)_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庆迎检一部刑不诉〔2020〕Z20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5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8211953********,汉族,中专文化,退休教师,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路**号**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1日被安庆市公安局迎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安庆市公安局迎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9日13时47分许,犯罪嫌疑人陈某某酒后驾驶皖H****3号轻便二轮摩托车沿安庆市迎江区湖心南路西侧机动车道由北向南行驶至华康电脑城附近,与沿湖心南路西侧非机动车道由北向南左转驶入机动车道的胡某某驾驶的皖H****2号小型客车发生碰撞,造成陈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安庆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认定,胡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陈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经安徽信立司法鉴定所鉴定,陈某某血中乙醇含量为92.5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书证: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登记信息、呼吸机检测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2.证人胡某某证言;

3.犯罪嫌疑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安徽信立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

6.视听资料:现场监控。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