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泽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彭检一部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陈*,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4281992********,汉族,本科文化,九江**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渠道经理,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吉安市万安县**镇**路**号**栋**单元**室,住九江市浔阳区**路**园**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0日被彭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彭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0日晚,被不起诉人陈*与朋友在云云土鸡店吃晚饭时喝了白酒,饭后驾驶赣GES239奥迪牌轿车载宋**、刘*、夏**到山南玲珑音乐餐吧找其朋友,因其朋友不在,遂驾车经山南双峰隧道准备到龙城大酒店休息,在途经双峰隧道路口时被交警查获。经鉴定,陈*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0.90mg/100ml。
2020年6月22日,被不起诉陈*接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接受询问,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陈*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彭泽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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