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陈韬)(公开版)_彭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彭泽县人民检察院

彭泽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彭检一部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男性,199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4281992********,汉族,本科文化九江**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渠道经理,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吉安市万安县**********单元**,住九江市浔阳区********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0日被彭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彭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0日晚,被不起诉人陈*与朋友在云云土鸡店吃晚饭时喝了白酒,饭后驾驶赣GES239奥迪牌轿车载宋**、刘*、夏**到山南玲珑音乐餐吧找其朋友,因其朋友不在,遂驾车经山南双峰隧道准备到龙城大酒店休息,在途经双峰隧道路口时被交警查获。经鉴定,陈*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0.90mg/100ml。

2020年6月22日,被不起诉陈*接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接受询问,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彭泽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9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