汶上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汶检一部刑不诉〔2021〕8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男性,19**年**月**日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3019**********,中专文化,群众,农民,户籍地:山东省汶上县**街道办事处***村,现住汶上县***小区。2020年8月2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汶上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汶上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陈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7日已告知其诉讼权利和义务及认罪认罚的有关规定,讯问了陈某,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4日15时许,陈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鲁H*****的小型汽车行驶至汶上县滨湖大道南段被执勤交警查获。经检验,陈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3.7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被不起诉人陈某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陈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汶上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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