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晋稷检一部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7031993********,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运城市河津市,住河津市**镇**村。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12月3日被稷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0日被稷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稷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月初,张某某、袁某某在**乡**村北租赁一废弃厂房,在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前提下,以营利为目的,经营粗酚生产加工、销售活动。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于2019年**月中旬,帮助袁某某联系购买一车酚钠盐原料约**吨;于2019年**月**日,从该生产加工站点购买粗酚**吨;于2019年**月**日,从稷山县**公司购买粗酚**吨,让袁某某对粗酚脱水加工,脱水**吨后再添加袁大鹏的粗酚**吨,拉走后因产品质量不合格,又拉回袁某某的粗酚生产加工站点。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积极修复生态环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案发后积极修复生态环境,且系初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稷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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