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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陈龙刚)(公开版)_渭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渭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渭检一部刑不诉〔2020〕Z47号

被不起诉人陈**,男,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24********0016,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乾县城关镇****号,住陕西省咸阳市乾县城关镇****号。2020年9月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西咸新区公安局秦汉新城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1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西咸新区公安局秦汉新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陈**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4日13时20分许,在陕西省西咸新区秦汉新城周陵办王府井赛特奥莱东门A区停车场,陈**停车时发现其后方车位处停放的一辆白色小轿车右后侧车门大开,后排座位上放有两个行李箱,车内没有人,陈**驾驶自己的车辆停放到白色轿车旁边,随后陈**将白色轿车内的两个行李箱盗走,放到自己驾驶的车辆后排座位上后驾车离开。经陕西海朋评估鉴定有限公司价格评估,被盗两个行李箱内装有项链两条、南京牌香烟两条及衣物等物品,价值为3024元。

本院认为,陈**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取得被害人谅解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渭城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渭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渭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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