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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陈龙)(公开版)_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凤翔检一部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男,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32319******261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宝鸡市岐山县,住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姜谭路****小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9月29日被凤翔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凤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陈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各项权利义务,并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建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0日11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在唐某某位于凤翔县东湖路经营的****蛋糕屋操作间内盗窃一粉红色钱包,包内有2200元钱左右现金及3张银行卡、身份证,后逃离。陈某到案后对受害人进行赔偿。经陕西宝鸡法医精神病鉴定所鉴定:被鉴定人陈某,男,32岁,住址: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姜谭路姜源华府小区。诊断:创伤后应激障碍。本次盗窃案中,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涉嫌构成盗窃罪。其犯罪时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犯罪后,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其积极退赔被害人损失,可以从轻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陈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宝鸡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凤翔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凤翔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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