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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陕阿海麦)(公开版)_临夏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临夏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县检刑检刑不诉〔2020〕42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8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9211984********,回族,小学文化,农民,甘肃**县人,住临夏县******** 号,因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9日被临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甘肃省临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10日7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陕某某和其妻子马某某在临夏经济开发区河州苑摆摊卖烧烤时因家事发生争吵,陕某某将马某某推到在地,用膝盖在马某某腰部顶了几下,后被人劝开。

经临夏县人民医院诊断,马某某受的伤为肋骨骨折、多处软组织损伤。经临夏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马某某的受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本案发生在夫妻之间,伤害行为由家庭琐事引起,陕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得到被害人马阿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违法犯罪记录情况说明、诊断证明书、住院病历、和解书、谅解书、户籍证明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临夏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勘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且得到被害人的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夏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夏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临夏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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