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宣检二部刑不诉〔2020〕85号
被不起诉人陶某某,男性,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241966********,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宣威市,住宣威市**乡**村委会**村**号,农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3日被宣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6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并于次日被宣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9月18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吕涛,云南铭徕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王祥波,云南辰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云南省宣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陶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6日08时许,被不起诉人陶某某与被害人陶某一因地界纠纷在宣威市**乡**村委会**村陶某某家门前发生吵打,吵打过程中被告人陶某某用手打了被害人陶某一左脸部一巴掌,致被害人陶某一牙齿松动被拨除三颗。2020年4月22日,经昆明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陶某一损伤程度鉴定为轻伤二级。在审查起诉期间,双方家属达成民事和解,已赔偿被害人人民币30800元并得到谅解。
本院认为,陶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民事已赔偿并得到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陶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曲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宣威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宣威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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