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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陶小军)(公开版)_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运盐检一部刑不诉〔2020〕28号

被不起诉人陶某军,男,198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730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运城市夏县,住盐湖区***小区对面,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2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陶某军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7日21时许,在盐湖区***巷,被不起诉人陶某军与被害人李某明因结算水泥款问题发生争执,后双方厮打在一起,致李某明左肩关节脱位。经鉴定,李某明受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案发后,陶某军赔偿李某明3万元,并取得李某明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陶某军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陶某军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运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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