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运盐检一部刑不诉〔2020〕28号
被不起诉人陶某军,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730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运城市夏县,住盐湖区***小区对面,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2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陶某军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7日21时许,在盐湖区***巷,被不起诉人陶某军与被害人李某明因结算水泥款问题发生争执,后双方厮打在一起,致李某明左肩关节脱位。经鉴定,李某明受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案发后,陶某军赔偿李某明3万元,并取得李某明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陶某军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陶某军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运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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