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曲靖市马龙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马检一部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陶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811989********,汉族,中专文化,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云南曲靖马龙******务工人员,中国共产党党员,非**或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马龙区,住马龙区王家庄街道**。无犯罪前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曲靖市公安局马龙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10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马龙分局取保候审;经曲靖市马龙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于2020年10月10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马龙分局王家庄派出所取保候审。
辩护人邵登富,云南培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云南省曲靖市公安局马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陶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7日7时许,被不起诉人陶某某驾驶云******号福特牌小型轿(车载陈某某、李某某)从马龙区王家庄街道小龙井居委会下龙井村家中,沿马龙鸡头村街道吴官田居委会向马龙城区方向行驶。7时10分,陶某某驾车行驶至马龙区“撒张线”K4+650M处时,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所驾车辆从道路左侧驶出道路跌落至路边田地,造成乘车人李某某当场死亡、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云南云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某符合交通事故机械性外力作用致闭合性胸腔脏器损伤死亡;经曲靖市公安局马龙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陶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另外,事故发生后陶某某主动报案,并对被害人积极进行抢救,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事故发生后,陶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自行达成赔偿协议,并已履行完毕,同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陶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因陶某某具备自首情节,事故发生后与被害人家属自行达成赔偿协议,并已履行完毕,同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陶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曲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曲靖市马龙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曲靖市马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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