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 起 诉 决 定 书
越检二部刑不诉〔2020〕345号
被不起诉人陶某某,女,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6211991********,汉族,大专文化,系绍兴市**有限公司经理,户籍地绍兴市柯桥区**镇**村,住绍兴市越城区**花园**幢**室。因本案于2020年5月26日被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陶某某涉嫌危险驾驶一案,由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6月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9日20时55分许,被不起诉人陶某某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浙******的宝马牌小型轿车,途经绍兴市越城区解放北路胜利西路口南侧100米附近地方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血样酒精含量鉴定,被不起诉人陶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21mg/100ml。
当日,被不起诉人陶某某被依法传唤至公安机关。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陶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陶某某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陶某某不需要判处刑罚。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达到处理刑事案件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本院决定对陶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二〇二〇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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