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金东检一部刑不诉〔2020〕770号
被不起诉人陶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7221981********,汉族,职高文化,出租车司机,住浙江省永康市**街道**路**弄**幢**单元**室。因本案,于2019年9月23日被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2日被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0日被金东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陶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至4月,被不起诉人陶某某在永康开出租车期间,多次利用滴滴软件,骗取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金华分公司虚假附加费20083.91元。事发后,滴滴出行平台从陶某某账户扣款512.93元。
2019年9月23日,被不起诉人陶某某在永康市东城街道三马路99号301室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案发后,陶某某向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退出违法所得19570.98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侦破经过、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及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及清单、谅解函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
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陶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电子数据: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陶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已赔偿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陶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金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