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陶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021970********,苗族,半文盲,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自治州**市,暂住浙江省兰溪市**街道**厂宿舍。因涉嫌非法狩猎罪,因本案于2020年4月16日被兰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本案由兰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陶某甲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2日左右的一天,犯罪嫌疑人陶某甲窜至兰溪市**街道**山附近的一树林里,利用电子诱捕器及自制的抓捕工具,非法猎捕疑似“画眉”野生鸟一只,并饲养于鸟笼中用于观赏。
2020年4月15日下午,犯罪嫌疑人陶某甲伙同陶某乙、陶某丙等人在兰溪市**街道**山上又用类似方式捕猎鸟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
经兰溪市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站认定,犯罪嫌疑人陶某甲捕猎的野生鸟物种为画眉,系浙江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价值为人民币1000元。
本院认为,陶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陶某甲不起诉。
兰溪市公安局2020年4月15日扣押的“画眉鸟”,次日送出鉴定后发现该鸟已死亡,目前已对该鸟无害化处理。兰溪公安局2020年4月23日扣押的弹弓二个、“画眉鸟”鸟笼一只、白色蓝牙音箱一个、线绳一捆、线扣二个等物品由公安机关按规定自行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兰溪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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