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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陶美皊)_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宿埇检刑不诉〔2020〕Z301号  

被不起诉人陶某某,女,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201196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安徽省宿州市人,无职业,住宿州市桥区**小区**栋**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2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7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陶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2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0日10时许,被不起诉人陶某某在宿州市桥区**市场南门四岔路口处因停车问题与**市场的管理员张某甲发生争吵辱骂,陶某某从其车上拿一木瓜砸向张某甲,却砸到劝架的被害人张某乙的面部,致其鼻部骨折。经鉴定,张某乙的伤情属于轻伤二级。

被不起诉人陶某某于2020年1月2日主动到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三八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陶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主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悔罪,且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被不起诉人陶某某无犯罪前科,系初犯,偶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陶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宿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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