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诉刑不诉〔2020〕108号
被不起诉人隋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111987********,汉族,大学文化,无业,住大连市中山区**号**(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路**号**)。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 2020年7月23日被大连市公安局交通安全管理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交通安全管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4日00时18分许,被不起诉人隋某某酒后驾驶辽B****8白色帕纳美拉牌小型轿车,沿疏港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大连市西岗区7814工厂路段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现场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隋某某的呼气值为108mg/100ml,随后交警将隋某某带至大连市967医院抽取血样。经大连科华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被不起诉人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2.15mg/100ml。鉴定意见做出后,经交警电话传唤,被不起诉人隋某某到案接受处理。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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