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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雎连合)(公开版)_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泌检一部刑不诉〔2020〕93号

被不起诉人雎**,男,********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2********2674,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泌阳县,住羊册镇羊册村委羊北,2020年3月20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到泌阳县公安局投案,因新冠肺炎疫情期间被泌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9日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0月22日被泌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泌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雎**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26日16时许,被不起诉人雎**酒后因琐事与邻居高*尚、侯*秀发生口角,引起厮打,在厮打过程中,雎**将高*尚、侯*秀分别殴打致伤,经法医鉴定:高*尚的人体损伤构成轻伤二级、侯*秀的人体损伤构成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雎**之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案发后,雎**认罪悔罪,主动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征得被害人谅解,且系系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雎**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泌阳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泌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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