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崆检一部刑不诉〔2021〕24号
被不起诉人雒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422251988********,回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泾源县,现住平凉市崆峒区**湾民房,个体。因本案于2020年12月3日被平凉市公安局崆峒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凉市公安局崆峒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雒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1月14日1时许,被不起诉人雒某某饮酒后驾驶甘*****号灰色“长安”牌轻型栏板货车,沿本区崆峒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宾馆门口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平凉市第二人民医院提取其血样送甘肃明证司法物证鉴定所鉴定,雒某某血样中酒精含量为153mg/100ml,属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雒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对其从轻处罚、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雒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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