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雷书田)(公开版)_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谯检刑不诉〔2020〕142号

被不起诉人雷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811957********,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经济开发区,住安徽省亳州市经济开发区**庄**村**房**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13日被亳州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田坤、肖静,安徽王铸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亳州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雷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6月1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1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8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在亳州市经济开发区某某行政村某某自然村拆迁过程中,雷某某向该村拆迁组提供其与李某某的虚假离婚证,骗取国家拆迁还原款及房屋共价值22万元。雷某某于2019年5月13日向亳州市经开区管委会退还该22万元。

本院认为,雷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其自愿认罪认罚并全部退赃,未造成严重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雷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亳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