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咸秦检一部刑不诉〔2020〕43号
被不起诉人雷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225197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江津市**镇**村**组,暂住陕西省西咸新区**宿舍。2020年8月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西咸新区公安局沣西新城分局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本院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李雪峰,陕西秦直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西咸新区公安局沣西新城分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雷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6月24日22时51分,被不起诉人雷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渝C****0的比亚迪牌小型普通客车,沿沣西新城咸户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天雄西路与咸户路十字时,被沣西新城交巡警大队民警现场查获。经陕西西咸新区华大法医司法鉴定所法医鉴定,雷某某血清中乙醇含量为92.2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雷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认罪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雷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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