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市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检一部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雷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402197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津市**镇**村**组,现住津市**镇**村**组。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2020年4月10日被津市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4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津市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雷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9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雷某某在毛里湖国家湿地公园禁渔区、禁渔期内使用电捕鱼方式捕捞水产品,被西湖渔场工作人员现场发现并扭送至津市市公安局,捕捞工具及捕获的鲜鱼被津市市公安局扣押。
到案后,雷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并购买2010元鱼苗投放澧水河进行恢复性补偿。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雷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等法定从宽、从轻处罚情节,且案发后主动进行恢复性补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雷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津市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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