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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雷吴超)(公开版)_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麒检二部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雷某某,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021996********,汉族,中专文化,住:曲靖市麒麟区**街道**村委**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5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以被不起诉人雷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日,被不起诉人雷某某驾驶云******号小型轿车沿曲靖市麒麟区酒吧一条街由北向南行驶,01时50分许,该车行驶至******酒吧门口路段时,其右前部与陈某某驾驶在道路西侧候客的云******号小型轿车左后部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送检雷某某血样中定性检出乙醇,含量为87.73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雷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酒精含量刚刚达到立案追诉标准;虽发生了交通事故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但后果轻微,且其已经意识到饮酒不能开车,请了别人为其驾车,在交接过程中发生事故,现已赔偿并取得谅解;主动报警并在警察教育下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雷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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