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雷小卫)(公开版)_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耒检一部刑不诉〔2020〕42号

被不起诉人雷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4811972********,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耒阳市人,耒阳市**院职工,住耒阳市**路**号**单元**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4日被耒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9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耒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雷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被害人,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6月03日12时许,被不起诉人雷某某因其妻子住院请假陪护一事,对耒阳市**院负责考勤的工会主席被害人江某某认定其超假心怀不满,便找江某某理论,双方因此发生口角后扭打,雷某某将江某某打倒在地,在扭打过程中造成江某某左侧挠骨远端骨折、左尺骨茎突撕脱性骨折、右侧眼眶软组织挫伤,经耒阳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江某某伤势程度为轻伤二级。案发后,雷某某与江某某达成和解协议,江某某对雷某某表示谅解。

1.到案经过、接报案登记表、现场检测报告、户籍信息、调解协议书、谅解书、收条等书证;2.证人梁某某、李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江某某的陈述;4.被不起诉人雷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雷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已取得被害人谅解,并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雷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衡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耒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